財團法人張志通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張志通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團體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張志通紀念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遵循外內丹功世界宗師 張志通濟世救人之精神,為復興中華文化,發揚固有民族精神,及培育人才,以獎助人才培植,研習外內丹功之功能,宣傳外內丹功之禪修、保健及運動之功法及理論等,及推行體育及文教活動、促進人類生命力為宗旨。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舉辦與文教有關之公益活動。
二、獎助清寒及品學兼優之學生。
三、辦理或贊助相關團體從事下列紀念外內丹功世界宗師 張志通大師一生奉獻推展丹道修養文化及健身運動之志業:
(一)發揚外丹功及內丹功之功能理論與研習事項。
(二)外內丹功世界宗師墓園之維護與追思活動。
(三)蒐集及編印外丹功及內丹功推理及著作事項。
(四)發揚民族固有文化精神技藝之推廣傳授等事項及與文教有關之公益活動。
(五)關於世界宗師張志通武學、丹功修為、傳記及佚事等之蒐集研究。
(六)其他有關外丹功及內丹功學術靈脈之研究與推廣事項。
(七)人類體魄健康之保健、運動及營養等知識之蒐集、研究、介紹及其出版。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汪世洋先生遵照其母親王雪雁女士遺囑以紀念外內丹功大師 張志通成立文教基金會而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 台中市中清路一段89號5樓。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定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經用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行執務,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並應提出委託證明文件,其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 三 月 三十 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