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中華外內丹功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中市中華外內丹功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監事會之決議得參加「中華外內丹功運動協會」團體會員。
第二條:本會為復興中華文華,發揚固有民族精神,以研習外丹功及內丹功功能,使全民身心舒泰,同登壽域,增強國民生命力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地址設於台中市。
第四條:本會主管機關為台中市正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官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發揚外丹功及內丹功功能理論與研習事項。
二、關於擘劃外丹功及內丹功功能研習指導事項。
三、關於蒐集及編印外丹功及內丹功推理及著作事項。
四、關於聯繫與團結外丹功及內丹功愛好同道事項。
五、關於發揚外丹功及內丹功之技藝推廣傳授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外丹功及內丹功學術之研究與推廣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熱心贊同本會宗旨社會人士,思想純正,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由會員一人之介紹,填具申請書,並繳入會費及當年之常會費,發給會員證者為本會會員,另一次繳交一萬元以上者,得為永久會員,如設籍外縣市者為贊助會員,一次繳交一萬元以上者得為贊助榮譽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罷免權、發言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力,惟贊助會員、贊助榮譽會員,依法令規定,無表決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接受本會所推薦擔任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但會員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免繳。
第九條: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議通過,得做如下之處理:
(1) 違反法令、章程、大會決議案、及違害本會名譽時,得以警告停權,或除名之處皆,並得視情節重大者,事後提報大會備查。
(2) 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為「出會」。
(3)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如有需要,得於本市各行政區設立連絡辦事處,並設主任一人,負責處理一切事務,主任由本會理事會遴選聘任之,任期與理、監事同,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時期,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 25人、候補理事 7人,監事 7人,候補監事 2人,均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組織常務監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理、監事埃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以一任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得聘任外內丹功傳人,為永久總教練兼指導。
第十八條:本會得依事實需要,得設下列各委員會如下:
一、研究發展委員會。
二、訓練委員會。
三、宣傳委員會。
四、公共關係委員會。
五、編譯委員會。
六、財務委員會。
七、技藝委員會。
八、全民運動推展委員會。
第十九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三人,秘書一至二人,幹事若干人,教練、指導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宜。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七、遇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前,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票中。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理事長對內綜合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主席。
二、理長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亦得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總幹事、教練、指導員職權如左:
一、總幹事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案及推動各委員會會務,並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
二、教練及指導員協助會務外,並推行外內丹功業務,及培植丹功人才。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與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如理事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召集通知,應於十五日前發出,但緊急召集時,得於開會前一日送達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出席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各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以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未經請假而連續二次缺席時,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無正常理由,不召開理監會議,超過二個會議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會員個人新入會者,繳入會費壹百元(入會費以繳一次為限)。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繳交常年會費伍百元。
永久會員:一次繳交壹萬元。
贊助榮譽會員:一次繳交壹萬元。
三、上級或有關機關之補助費。
四、會員捐款。
五、其他。
第三十三條:本會得將所收入會費,及學年會費三分之一繳交中華外內丹功運動協會,作為拓展外、內丹基金,餘為本為經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年度預算金額在台幣一百萬元以內者,得僅置日記簿一種,其有財產購置或處份者,另置財產登記簿。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如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辦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 103 年 11 月 8 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